以保促調顯威力,拖欠貨款終得償
2024-08-27 14:28:14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陶江云 | 作者:方岳婷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方岳婷)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采取以保促調的方式成功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。
吳某長期從周某處進貨某品牌洗發(fā)水,2022年底吳某因資金臨時周轉困難,無法按時支付貨款,向周某出具貨款欠條一份,約定30萬元分10期支付完畢,每月支付周某3萬元,但吳某在支付6萬元后再未支付,周某多次向其催討未果,無奈之下訴至法院,要求吳某支付剩余貨款。
案件受理后,周某得知吳某在長沙有一房子,銀行賬戶有數(shù)十萬存款,擔心吳某進行財產(chǎn)轉移,于是向法院申請財產(chǎn)保全。在接到保全申請后,承辦法官立即對材料開展審核,經(jīng)審核認為周某的申請符合財產(chǎn)保全條件,第一時間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。吳某在財產(chǎn)被查封凍結后不久,主動聯(lián)系法院,法官耐心向其釋明案件的法律關系和財產(chǎn)保全的相關規(guī)定。最終,吳某也意識到自己拖欠貨款面臨的法律后果,不僅給原告帶來了困難,也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,當即同意了到法庭就案件進行調解。很快,周某與吳某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,就剩余貨款進行分期付款,吳某也承諾一定會盡快支付。至此,一起買賣合同糾紛通過“以保促調”的方式,得以高效化解。
“以保促調”糾紛化解機制,能夠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(zhí)行程序前轉移財產(chǎn),多管齊下力促雙方主動和解履行,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有效推動了糾紛實質性化解。平江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立審執(zhí)對接,加大訴前、訴中的保全力度,同時以保全措施的實施,促進雙方當事人早日達成調解,力求從源頭上減少進入強制執(zhí)行的案件。
責編:陶江云
一審:陶江云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